申请对象
(一)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
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以下简称五大行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以上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四)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补贴,享受以工代训的企业员工不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已享受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当年度不再享受以工代训政策。
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0万元。
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https://zypx.fjrst.cn/#/),进行企业注册、开启“以工代训”权限、登录平台完善企业信息、上传企业资质材料、发起申报。向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报告(系统中打印)、南安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系统中打印)、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系统中打印)、申请补贴月份的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需盖公章)
其他事项
(一)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二)若有个别企业未纳入税务部门、商务部门提供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企业初步名单,但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在申领以工代训补贴时可提供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到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服务中心,待上报市人社局协调税务部门研究确认。
申请条件
(一)市人社、财政商税务、商务部门初步筛选符合困难条件的企业名单(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以2020年1-6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等同比2019年1-6月下降20%及以上来确定,企业划型根据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的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确定)。
(二)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对象须是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且享受补贴月份须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对象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类型的企业吸纳特定劳动者就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受此限定。
(四)企业提供参加以工代训职工申请补贴月份的发放工资(申请补贴月份以政策执行期为准),且月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
补充通知如下:
一、放宽以工代训申请受理条件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的,企业可根据真实情况,采取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并提供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2、3)。
二、便利补贴申领
企业每月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人数在10人及以下的,可提供企业书面承认书(附件2)及工资发放清单(附件4)直接申请。
三、关于以工代训和困难企业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享受以工代训及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的,我市将同时受理,优先发放以工代训补贴,再发放以工代训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的差额,具体操作(详见附件5)。
未作规定的,仍按照《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225号)执行。
